“商標惡意申請” 擾亂市場秩序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同時,我國現行商標法明確,申請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等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的法律條文,并不包括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七條規定。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商標審理行政機關和法院并不會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裁判,但有些案件會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原則性表述。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往往與“惡意申請”相連用。近年來,“惡意申請”問題受到廣泛關注,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成為“制勝法寶”。針對這一行為,商標審理行政機關和法院在進行規制時也是不遺余力,行政和司法人員遏制“惡意申請”行為的主觀傾向性認識也不斷趨于一致。從效果上來看,針對之前“惡意申請”行為的“秋后算賬”,對今后的商標注冊起到了指引性作用。但從規制的依據和手段來看,還沒有形成較為清晰的體系。
我國商標注冊量和申請量非常龐大,但有很多商標并沒有投入到商業使用中,沒有發揮商標的價值。究其原因,有些是企業的防御性注冊,有些是為了轉讓獲利。企業防御性商標的數量,往往多于真正使用的商標數量。
注冊商標本來是生產經營的需要,規模化、商業化的商標申請,雖然從商業的角度考慮也屬正常,但從商標立法的目的來看,并不會被肯定。近年來,針對規模化商標申請行為,商標局在監管時開始“關口前移”,即在初審階段就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從而避免了后續初審公告之后的異議程序、注冊之后的無效宣告程序。關口前移往往是針對大批量商標申請行為,如果商標申請人進行駁回復審,則成本很高,高昂的成本會讓商標申請人知難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