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顯著性體現在哪里
《商標法》第 9 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的必備條件,是商標專用權的基礎。因此,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審查和確權認定的重要內容。商標顯著性的認定還應考慮具體商標的特殊性。
下列文字、圖形不具有商標顯著性:
根據商標顯著性的基本要求,下列文字、圖形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和對本商品特征帶有直接敘述性的標志。
(2)過于簡單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3)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4)商標各組成部分不能構成一個整體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不能構成一個整體的商標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①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各組成部分的組合形式松散,并且不能構成一個整體的。
②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各組成部分的表現內容難以產生聯系,并且缺乏顯著部分的。
(5)缺乏獨特部分的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