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申請“小蜜”商標被駁回
關于第23250459號“阿里店小蜜”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26964號
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3250459號“阿里店小蜜”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備固定的含義指向,其實為一款人工智能機器人。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核心商標的“阿里巴巴”的延伸品牌,與申請人之間有唯一對應關系,不會產生不良影響。在先存在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本案申請商標亦具備可注冊性。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部分介紹;關于“小蜜”的相關解釋;部分類似商標注冊信息。
我委認為,“小蜜”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備了可注冊性。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類似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9類復審商品、第35類復審服務、第38類復審服務、第41類復審服務、第42類復審服務、第45類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
孟令邦
龍俠
耿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