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如何避免被撤三
《商標法》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對于商標注冊人及撤銷申請人來說,商標是否會被撤銷取決于商標局的決定。但是,對于這兩方當事人來說,商標局做出是否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后,還可以走“上訴”之路改變既定事實。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實踐中,無論商標局最終做出的的是撤銷還是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均有權向商標評審委會申請復審。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像商標異議復審案件一樣,如果對商標評審委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審查。
注意,無論是商標注冊人還是商標撤銷申請人,對商標局決定不服的,都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對商評委決定還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