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最新修改:嚴禁惡意注冊商標 違者罰款
對于商標惡意搶注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一直高度重視。據條法司司長宋建華介紹,為了進一步規制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行為,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圍繞規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和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兩個方面對《商標法》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改,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修改后的《商標法》加強了對惡意注冊的打擊力度,增強商標使用義務,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并對惡意注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這些將對規制搶注行為產生積極影響。
記者了解到,為進一步落實本次《商標法》最新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制定部門規章《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并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若干規定》內容包括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的具體適用情形和考慮因素,以及明確針對惡意注冊進行警告、罰款的適用情形和罰款幅度。
記者查閱該規定發現,“摹仿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申請商標注冊,攀附他人商譽;搶先申請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當攫取他人商譽;明知或應知存在其他在先權利,但仍搶先申請注冊與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標;重復申請商標注冊,明顯具有不正當目的;短時間內大量申請商標注冊,明顯超過合理限度;申請商標注冊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沒有對商品或者服務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等行為都將被認定為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并將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取得商標注冊的,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此外,該規定還鼓勵社會公眾對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予以舉報、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撤銷。”
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后續將根據法律修改內容和意見反饋情況進行完善后盡快出臺,使《商標法》的修改內容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