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而學”商標侵權 學而思獲賠30萬元
因認為武漢市洪山區思而學培訓中心(下稱洪山思而學中心)在其教育培訓服務中廣泛使用“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等文字標識,與“學而思”商標高度近似,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學而思公司)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湖北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立刻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萬余元,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文字標識構成近似
原告北京學而思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其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獲準注冊了第9068528號“學而思”、第5077160號“學而思XES”以及第5861449號“學而思XUEERSI”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培訓等服務項目。 2012年,北京學而思公司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昂然時代廣告有限公司等案外人簽訂網絡推廣合同,并支付了相關費用。該公司旗下的“學而思教育”“學而思網校”“學而思培優”“學而思教育集團”分別獲得“中國最具影響力教育輔導品牌”“中國最具競爭力在線教育品牌”“中國十大課外輔導品牌”等榮譽。
被告辯稱,其在門店和宣傳資料上簡化使用企業名稱中的“思而學”文字,是合理使用企業字號的行為,不是商標使用行為;“思而學”和“學而思”三個文字雖然相同,但是排列、含義、讀音不同,不易造成混淆和誤認,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洪山思而學中心的成立時間早于涉案注冊商標的注冊時間,洪山思而學中心在湖北省武漢市具有影響力和品牌知名度,沒有攀附涉案注冊商標的故意。
二審法院指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北京學而思公司注冊商標數量及知名度、洪山思而學中心的辦學規模、侵權行為的地域范圍及持續時間等侵權情節,以及北京學而思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已支付的費用等因素,酌定洪山思而學中心應賠償北京學而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綜上,湖北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洪山思而學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