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如果你通過商標轉讓、企業并購等方式收購對方商標的所有權,為了避免將來存在相關商業標志導致市場混淆,甚至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需要審核對方是否存在與交易商標有近似等關系的商業標志,并進一步考慮是不是需要把這些相關的防御商標、聯合商標等商業標志都一并移轉過來。
根據《商標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該條第3款規定:“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可見,與交易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商標,應當一并轉讓。這是商標法上的強制性要求,否則轉讓要遇到法律障礙。
是否容忍跨類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
與交易商標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法并未要求必須一并轉讓,但是,從商業謹慎的角度考慮,還是要評估哪些類別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并收購過來,避免將來業務混淆。比如,權利人有一枚商標分別注冊在第12類汽車和28類玩具上,最好在收購汽車上的商標時將玩具上的商標一并收購過來,不要在收購之后分屬兩家,否則將來玩具汽車要與你的真正汽車在商標使用上發生沖突。
是否存在與交易商標相同的商號或域名
為了有效保護商標,有的企業不僅注冊了防御商標和聯合商標,還把商標與商號(企業名稱)、域名保持了一致。雖然你把商標買過來了,但人家還保留了與商標相同的字號或域名,則需要考慮這是你可以接受的結果嗎?如果上海米其玩具有限公司將“米其”玩具商標賣給了你,但對方在商標出售后仍然叫做米其玩具公司,終究是一個埋伏的炸彈。想象一下,如果對方還在做玩具,雖然用不了“米其”商標,但在玩具商品或其包裝上仍然醒目地打上“米其玩具公司”,消費者會分得很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