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聲音商標
商標是一種商業標志,其根本特征在于具有顯著性。通俗地講,就是當某一標志被用于標識商品、服務的時候,消費者能夠順利、清晰地區分同類或類似商品、服務來源,明確知道是屬于不同企業、不同品牌的商品、服務,不會發生張冠李戴的一種特性。
傳統的商標大多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以及上述要素組合而成,人們往往一看便知。隨著社會發展的日新月異,當人們在聽到某些具有較高辨識度的聲音時,也會馬上聯想到相關的節目、商品、服務,這就說明聲音可以起到識別、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作用,具有顯著性,這便為聲音作為商標提供了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聲音作為商標與文字圖形類傳統商標存在明顯的不同。傳統商標可以貼附于商品或服務之上,人們通過視覺感官便能知悉;而聲音商標僅能通過技術手段、傳播載體,使人們通過聽覺進行感知。
在我國2014年新實施的商標法中,將聲音納入可申請注冊商標的范圍之內,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為聲音注冊為商標提供了法律基礎。
我國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對聲音商標申請注冊的具體要求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如“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等。同時,最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也增加了聲音商標的審查條款,即在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須經過長期使用方能獲得顯著性。實踐中,聲音商標可以由純音樂性質的聲音(如樂曲)構成,也可以由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如動物叫聲、人聲)構成,亦可由二者混合構成。
雖然用聲音申請注冊商標有章可循,但是實施操作難度較大,因而從新商標法實施至今,獲準注冊的聲音商標并未像之前專家學者預測的那樣出現大爆發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