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注冊需要使用宣誓
(一)第8款宣誓書(Section 8 Declaration)
美國商標法第8款,在商標注冊后第5年和第6年間,商標注冊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經其簽署的第8款宣誓書,宣誓商標注冊在商標注冊后5年內已將注冊商標使用在注冊所核定的所有商標和/或服務上,或者在所核的某些商品和/或服務上,或表明沒有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如由于政府的規定暫時中斷了產品的合法銷售,或由于火災或其他災難暫時中斷了產品的生產而不是注冊人打算放棄該注冊商標,才能維持注冊有效或部分有效。
美國商標注冊宣誓所需文件及要求:
1.經簽署的注冊商標仍在使用的宣誓書;
2.3張正在使用的注冊商標的實用標簽;
3.所需的規費。
第8款使用宣誓書必須由商標所有人提交。如果商標所有權已發生了變化,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提交使用宣誓書的期限不可延期。沒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該款宣誓書會導致注冊的自動放棄。
(二)第15款宣誓書
美國商標法第15款,允許某些商標注冊人提交不可爭議性宣誓書即第15款宣誓書。商標注冊人在商標注冊后可以但不是必須向專利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已連續使用,年的宣誓書。一旦第15款宣誓書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該注冊即成為不可爭議的注冊。不可爭議的注冊只有基于一些特定理由才能被撤銷,而不能因他人的先使用或者注冊商標具有描述性而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