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商標注冊是否為惡意搶注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那么,惡意搶注商標如何認定呢?
關于“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沒有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
惡意搶注商標如何認定
(一)在主觀上,實施商標搶注的當事人都具有惡意,即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創意、使用商標的情況而搶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申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申請人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所以,認定不正當手段,只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以下是不正當手段的表現形式:
(三)注冊成功,在客觀上,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指的是沒有注冊商標,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均沒有注冊的商標,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注冊、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沒有注冊的商標。所謂有一定影響,是指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在相關地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享有一定的聲譽。
作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手段,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應當強調商標注冊環節的誠實信用,通過對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標注冊行為的規制,制止不正當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