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醫藥商標使用范圍
注冊商標應當印制在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簽的顯著位置上,“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應當印制在商標附近。
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簽過小不便印制商標和標明注冊標記的,必須在其較大的包裝容器或標簽上印制商標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
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藥品,指人用的中成藥(包括藥酒)、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對生產、經銷本通知中新列入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藥品的企業,自接本通知后,必須在新列入的藥品上使用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如果其商標未經注冊,必須立即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手續;其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從實際出發,給予臨時過渡時限。
該時限不得超過1986年12月31日。對本通知發布以前購進入庫的沒有使用注冊商標或沒有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的新列入的藥品,尚未銷完用完的,允許銷完、用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