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明確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我國現行法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比較原則化,具有一定的彈性幅度,不同機關對標準的把握和程序執行上很容易出現偏差。因此,應該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作出更明確、具體、細化的規定。
實行主動、被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企業字號申請核名時加入事前保護機制,即類似于商標注冊程序中的商標異議程序。申請人如申請注冊同馳名商標一致、類似的企業字號,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初步審定后,應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并在其官網進行公告。在法定期限內,馳名商標權利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反對意見,要求不予核名。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事實表明,對馳名商標侵權行為不嚴加懲處,就不足以威懾違法犯罪。要從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加大對侵犯馳名商標所有權行為的懲處制裁力度,提高行政罰款、損害賠償及刑事量刑的標準,使違法者望而卻步。同時要擴展范圍,如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5款規定勿為模式的主體為 “生產者、經營者”,而目前許多服務中介機構代理馳名商標案件,一旦成功即可以收取高額代理費。一般馳名商標認定律師代理費在50萬元至80萬元之間。在這個利益鏈條中,如果僅僅是事后處罰生產者、經營者,顯然不能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現行法規在司法實踐中已顯得較為狹隘,必須與時俱進,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