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幅簡化申請材料,在具體辦理時應如何辦理、注意什么?
以某公司辦理注冊人名義變更申請(紙件申請)為例,按照規定,提交的申請文件應包括以下四項:
1. 變更申請書原件
2. 變更證明文件復印件
3.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 委托書原件(通過代理機構辦理時提供,自行辦理的無需提供)。
如果申請人名下有30件商標,在辦理時只要一份申請按照前述要求提供所有申請文件,其余29件申請只需提供相應的變更申請書即可,可以大大減少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數量。
為了便于審查員審查時察看申請文件,申請人在沒有附送申請文件的29件變更申請書上應該注明申請文件所在的具體申請件,如在變更申請書空白處備注“變更證明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委托書原件參見第XXXXX號商標的變更申請”;
代理機構辦理時,只需提交一份委托書原件,但該委托書載明的委托權限應包含申請人本次辦理變更申請的全部商標,如在委托書填寫時寫明委托辦理的商標情況,如“現委托XXXXXXXXXXXX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第XXXX、XXXXX、XXXX、XXXXX號共X件商標的如下“√”事宜”,申請商標數量較多委托書填寫不下的,可另附頁。
申請人在同時辦理多件商標的注冊申請、轉讓、續展、注銷、許可備案、更正及補發注冊證等其他申請事宜時,可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