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飯店“蹭知名商標熱度” 被判拆除招牌
海南一中院審理查明,白蓮鵝飯店原經營者鄭瓊蓮于2000年1月25日經海南省澄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設立經營白蓮鵝餐飲,并在2003年1月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頒發《商標注冊證》(注冊證號為:第3017127號),取得“白蓮鵝飯店”商標專用權,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飯店、備辦宴席、餐廳、餐館等,注冊有效期至2013年1月27日止。
2009年5月11日,該店經營者由鄭瓊蓮變為王練連,企業名稱登記隨后也由澄邁老城白蓮鵝酒飯店變更為澄邁老城白蓮鵝飯店。2013年4月9日,原告經辦理續展注冊,取得《核準續展注冊證明》,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同時,取得注冊商標變更證明,核準變更后的注冊人名義為澄邁老城白蓮鵝飯店。
2017年1月10日,被告經海南省澄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工商所核準注冊,在原告飯店隔壁以“祥祿老白蓮鵝飯店”為招牌經營飯店,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商標權為由起訴至法院。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獲得“白蓮鵝飯店”商標注冊專用權,現處于注冊有效期內,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原告在該地區、該行業中經營時間已長達17年,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飯店2017年1月才注冊且就在原告飯店隔壁開設飯店,應當知曉原告的企業名稱、商譽等情況,理應避免使用與原告企業名稱及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招牌,但祥祿飯店將原告在先注冊的商標“白蓮鵝飯店”作為外觀招牌中顯著標志使用,主觀上有攀附原告商譽、誤導社會公眾認為其與原告存在關聯的故意,客觀上也有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具有許可使用關系或其他關聯關系的可能,已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據此,海南一中院作出被告停止侵權并自行拆除侵權招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