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將面臨廢止
當前,一些地方通過立法,給予企業著名商標認定以及特殊保護。這些有關著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因違反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有違市場公平競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標制度也將面臨廢止。
據了解,全國31個省區市和15個計劃單列市中,除個別地方外,都分別以各種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而所謂的“著名商標”只不過是受地方政府保護的“商標”,所謂的“著名”也只在當地有名,顯然,有了“著名商標”并不一定是真正的“著名”,現在對于地方的“著名商標”進行全面清理,則不僅有利于維護商標的“權威”,更有利于企業在市場中健康發展。
地方的“著名商標”存在諸多貓膩。地方立法大多規定地方“著名商標”采取“批量申報、批量審批、批量公布”的認定模式和“一案認定,全面保護;一次認定,多年有效”的保護模式,這不符合現行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和國際慣例,更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商標是企業的招牌,企業發展了,商標也會更受消費者信任。如果企業不誠信,商標就會變得一文不值了。然而,企業是要經受市場洗禮的,是要經受市場淘汰的。唯有承受得住市場的洗涮涮,經歷過風吹雨打,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不難理解地方政府的良苦用心,評選出“著名商標”,對于企業的發展有推動作用,也有利于當地經濟的發展,同時也關乎政績問題。于是就不惜代價去“保護”企業,如此精心呵護的商標,雖然“著名”,卻不一定被消費者認賬。這對于企業來說,也不見得是好事。因為有人呵護,從此不注重自身的發展,也難以成大器。把“著名商標”當作“保護傘”的企業也是沒有多少前途的。敢拼才會贏。商標要經受市場的磨難,要經受消費者的考驗,經過競爭強大的企業,經過消費者用腳投票之后的商標才會發光。客觀地說,地方規定的著名商標制度在運行之初對鼓勵企業增強品牌意識、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政府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和特殊保護,存在著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對市場主體有選擇地給予支持、扭曲市場公平競爭關系等問題,在操作過程中也滋生和帶來了一些弊端。現在市場經濟已經相當成熟,已經不再需要“著名商標”了,該是廢除的時候。
企業只要法律保護不需要權力保護,商標注冊也是如此。商標經受得住市場的洗禮,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換言之,消費者才是商標是否著名的決定者,活在消費者心中的商標才是“著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