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球“侵權滴滴,判賠70萬
第 14229622 號 “滴滴”商標的宣傳使用時間、地域影響范圍、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和認馳記錄等證據,北京知產法院認定第 14229622 號 “滴滴”商標在被訴行為發生時已達到馳名程度,構成已注冊馳名商標。
被告在網站、公眾號、員工名片等處突出使用包含 “滴滴”或 “DiDi”的標識整體構成對 “滴滴”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上述服務系 “滴滴”商標所有人原告提供或與其存在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系,屬于 “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 “滴滴”注冊商標專用權。
另外,被告在明知涉案 “滴滴”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將企業名稱由 “北京顥宸易融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為 “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并進行商業使用,其攀附 “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后,北京知產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包含 “滴滴”字樣的企業名稱,并判令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 70 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