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的保護范圍
日本商標受保護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應能被人識別,并且應由字符,圖形,標志,三維(3D)形狀,顏色或其任意組合或聲音組成,并用于與商品或服務相關的與申請人的業務有關。2015年4月,運動商標,全息商標,本身的顏色商標,聲音商標和位置商標也已注冊為商標。
當JPO的審查員確定商標符合所有注冊要求時,即授予商標權。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是專有的權利,該商標在日本向日本特許廳注冊后才在整個日本生效。商標法遵循先申請原則。
未受保護:根據商標法,除非滿足以下實質性要求,否則商標申請將被拒絕:
1.商標具有足夠的獨特性,使消費者能夠將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商品或服務區分開;
2.該商標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可注冊商標;和
3.該應用程序不違反任何條約。
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其具有特定用途的獨特性,則某些缺乏獨特性的商標(通用術語除外)仍可以注冊。此外,由商業合作組織,工商聯合會,工商聯合會或特定的非營利性公司擁有的產品或服務的地名和通用術語組成的馳名商標(包括同等的外國法人實體)可以注冊,只要它滿足其他要求。
即使一個商標具有足夠的獨特性,如果它屬于《商標法》第4節中關于公共利益或個人利益的各種規定之一,則將被拒絕。